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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因公护照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因公护照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http://tjfao.gov.cn/immigrationShow.action?immigrationBean.immigration.id=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护照管理,根据外交部《关于<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颁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发【2006】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5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因公护照是指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
第三条 除外交护照统一由外交部颁发外,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被授权根据因公出国人员的隶属关系、实际身份颁发相应种类因公护照,负责我市因公护照的归口管理和收缴工作。

第二章 因公护照颁发范围
第四条 外交护照颁发对象是市委正、副书记、纪检委书记、常委;市人大正、副主任;市政府正副市长;市政协正副主席,以及市外办正副主任。
第五条 公务护照颁发对象是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以及经外交部批准的可以持用公务护照的人员。
第六条 公务普通护照颁发对象是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诚信高、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向型企业因公出国人员;外交部认为可以持用公务普通护照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因公护照的申办程序
第七条 办理因公护照需提供
(一)因公护照申请表及申请出国(境)人员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二张;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双跨”团组的申请人需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复印件、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或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局级及正处级人员提供因公出国(境)备案表;副处级(含)以下人员初次出国,提供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提供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原件和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四)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持用外地身份证的申请人需提供在津住满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和经劳动部门备案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五)出访国家或地区邀请信;
(六)赴境外培训的团组需提供市外专局提供的相关批件;
(七)需附加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申办因公护照流程
(一)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区县由本单位、本部门和本区县外事专办员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向市外办工作人员申办;
(二)市外办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后,对不规范、不齐全的申办材料,当场给予一次性告知补正;
(三)对申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颁发条件的,市外办在五个工作日内颁发因公护照。

第四章 因公护照的管理
第九条 市外办按照统一办理、分级授权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我市因公护照的收缴和保管进行管理和指导。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由市外办统一集中保管;各委办局、区县(外办)、集团公司、工会、共青团、妇联、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局级单位负责收缴和保管本单位、本系统和本地区内因公出国人员所持公务普通护照。参加双跨团组人员的公务普通护照由出国申办单位负责收缴后交护照保管单位保管。
第十条 市外办负责对收缴的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做好登记、保管和统计工作,每半年检查一次公务普通护照保管单位对公务普通护照的收缴和保管情况,并将我市因公护照收缴总体情况报外交部领事司;对空白因公护照的调用、登记、保管,并定期进行清点;对失效的因公护照按规定定期进行销毁,并在电脑颁照记录上注销。保管公务普通护照的单位要严格要求,做好登记、保管和统计工作,并定期向市外办报送护照收缴和保管情况。
第十一条 常驻国外人员在任期间,护照按规定统一保管;临时回国,护照由护照持有人保管。
第十二条 因公出访团组出访期间,应当指定专人统一保管护照;回国(境)15日内,将所持外交和公务护照交回市外办统一保管,公务普通护照交各委办局、区县(外办)集中保管。各护照收缴保管单位在收缴因公护照时应与持照人见面。
第十三条 在国内遗失护照,需立即由申办单位向市外办办理护照注销手续;在国外遗失护照,需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处)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和旅行证补发手续,回国后交回补发护照,并书面向市外办报告遗失情况。
第十四条 在国外滞留不归或出走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核实无误后,由市外办办理护照吊销手续。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再次出访时,凭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出访人员身份证原件领取其有效因公护照。持自行保管的因公护照办理出访手续,我办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处罚和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资格的审查,确保因公护照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并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条件。
第十七条 市外办在审核因公护照申请时,对一些有疑问的申请单位和人员,将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邀请单位背景等资料,必要时我办将与申请人进行面谈。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批文骗取因公护照等,市外办将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受理该单位的因公护照申请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监督其派出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按期将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交回市外办保管,将公务普通护照交指定单位保管。对不能及时上缴的单位和个人,市外办将暂停受理其因公出国申请,仍拒不按期上缴的,市外办将注销其所持护照并报外交部领事司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凡以往发文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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